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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省内所有县及县级以上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建制镇),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辖区内乡镇纳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二、技术方法 各城市要建立和完善城市(镇)地价动态监测工作。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即标准宗地)、划分地价区段等,以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对地价动态监测体系的日常维护,以测算城市地价的水平及分析地价变化趋势,并依据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调整城镇基准地价。 三、备案程序 各地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其调整后的成果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省厅备案。经评估,地价水平未发生明显变化,基准地价保持不变的,仍需对现行成果进行备案。 全省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将同时在省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地应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媒体平台及时公布实施。 四、备案材料 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资料只提供最终成果,包括文字材料、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三大部分。上报成果除文字报告外,只需提供电子数据(cd/dvd光盘)。 1.文字资料:包括备案申请、当地政府批复; 2.表格成果:包括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表、城镇基准地价结果一览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表(具体包括城镇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城镇各类各级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各类用地容积率修正体系表、土地开发程度修正体系表等)、当年度地价指数表等; 3.图件成果: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图件成果电子数据格式统一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五、相关要求 因土地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土地级别或基准地价水平应作重大调整的城市(镇),应按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并报省厅进行技术验收。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服务社会的能力。 附件:表1 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表 表2 城镇基准地价结果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表1 市(区、县)城区(镇)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备案表
此表一式三份,备案单位、申请单位和评估机构各存一份。 附表2 市(区、县) 城区(镇)基准地价结果一览表
基准地价定义 1、估价基准日: 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40年(商服用地)、70年(住宅用地)、50年(工业用地); 3、容积率:(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 4、开发程度:宗地外“ 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 5、权利状况:出让用地,无他项权利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