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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学[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96号)


  

  各高等学校: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1〕16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规定,现将2011年奖、助学金计划下达给各高校(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高校校(院)长是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领导本校(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有关评审事项,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实施工作。2011年具体评审要求详见附件2。

  

  二、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按下达额度,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如需调整,请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金在下达的额度内,学校可以分为2-3档确定。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高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三、各高校要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职责。国家助学金由学校领导集体审定后,报市教委备案。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提出评审建议名单,报市教委审核。国家奖学金由学校领导集体审核,提出评审建议名单,报市教委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各高校在报送前,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奖助学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1.2011年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额度计划(略)

  

  2.2011年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要求(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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