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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十三)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修)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地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十一五”时期 “十二五”时期 2006-2015年累计
全国 19.06 16 32.01
北京 26.59 17 39.07
天津 21.00 18 35.22
河北 20.11 17 33.69
山西 22.66 16 35.03
内蒙古 22.62 15 34.23
辽宁 20.01 17 33.61
吉林 22.04 16 34.51
黑龙江 20.79 16 33.46
上海 20.00 18 34.40
江苏 20.45 18 34.77
浙江 20.01 18 34.41
安徽 20.36 16 33.10
福建 16.45 16 29.82
江西 20.04 16 32.83
山东 22.09 17 35.33
河南 20.12 16 32.90
湖北 21.67 16 34.20
湖南 20.43 16 33.16
广东 16.42 18 31.46
广西 15.22 15 27.94
海南 12.14 10 20.93
重庆 20.95 16 33.60
四川 20.31 16 33.06
贵州 20.06 15 32.05
云南 17.41 15 29.80
西藏 12.00 10 20.80
陕西 20.25 16 33.01
甘肃 20.26 15 32.22
青海 17.04 10 25.34
宁夏 20.09 15 32.08
新疆 8.91 10 18.02


  

  备注:“十一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除新疆外均为国家统计局最终公布数据,新疆为初步核实数据。

  

  附件2:

  “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万吨

  
地区

2010

2015

2015年 比

2010年(%)

排放量 其中:
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
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
工业和生活
北京20.010.918.39.8-8.7-9.8
天津23.812.321.811.2-8.6-9.2
河北142.245.6128.340.7-9.8-10.8
山西50.731.245.827.9-9.6-10.6
内蒙古92.127.585.925.4-6.7-7.5
辽宁137.347.0124.742.1-9.2-10.4
吉林83.428.876.126.1-8.8-9.4
黑龙江161.247.8147.343.4-8.6-9.3
上海26.622.523.920.1-10.0-10.5
江苏128.086.3112.875.3-11.9-12.8
浙江84.261.474.653.7-11.4-12.5
安徽97.355.690.352.0-7.2-6.5
福建69.645.865.243.1-6.3-6.0
江西77.751.973.248.3-5.8-7.0
山东201.662.7177.454.6-12.0-12.9
河南148.262.0133.555.8-9.9-10.0
湖北112.462.1104.159.0-7.4-5.0
湖南134.171.8124.466.8-7.2-7.0
广东193.3130.6170.1113.8-12.0-12.9
广西80.758.174.653.6-7.6-7.8
海南20.49.220.49.200
重庆42.629.439.527.5-7.2-6.5
四川132.475.0123.171.3-7.0-5.0
贵州34.828.132.726.4-6.0-6.1
云南56.448.052.945.0-6.2-6.2
西藏2.72.32.72.300
陕西57.036.452.733.5-7.6-7.9
甘肃40.225.537.623.7-6.4-6.9
青海10.48.112.39.618.018.0
宁夏24.013.322.612.5-6.0-6.3
新疆56.926.256.926.2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54.79.54.700
合计2551.71328.12335.21214.6-8.5-8.5


  备注: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347.6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221.9万吨),实际分配给各地区2335.2万吨(其中工业和生活1214.6万吨),国家预留12.4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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