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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园区外工业企业调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企业迁出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跟踪、洽谈,协助企业做好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事宜;企业迁入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签约、落户。

  (三)对已列入调迁计划的企业,不再办理原址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审批手续;对已列入调迁计划暂未实施调迁的企业,要逐年削减能耗及排污总量指标。

  (四)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环保、能源和税务等部门,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协助区(市)县做好企业调迁工作。

  第十七条  将企业调迁工作纳入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县,予以全市通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新用地调迁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实施备案、准入审查和未经批准供地的。

  (二)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工业用地未按《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工业发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规划调入其他园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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