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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企业迁出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跟踪、洽谈,协助企业做好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事宜;企业迁入地区(市)县负责调迁企业的签约、落户。 (三)对已列入调迁计划的企业,不再办理原址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审批手续;对已列入调迁计划暂未实施调迁的企业,要逐年削减能耗及排污总量指标。 (四)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环保、能源和税务等部门,切实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协助区(市)县做好企业调迁工作。 第十七条 将企业调迁工作纳入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县,予以全市通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暂停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直至取消次年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一)新用地调迁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实施备案、准入审查和未经批准供地的。 (二)企业调迁后,腾出的工业用地未按《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工业发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规划调入其他园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