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林业局
【发文字号】 冀林计字[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1年造林绿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11年造林绿化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林计字〔2011〕142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造林质量,打造精品工程,加快全省造林绿化步伐,全面完成省委确定的“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5%”的目标,今年起省局决定整合部分资金,重点支持造林绿化示范项目建设。造林绿化示范项目实行项目单位先申报实施方案,省局通过评审择优确定补助资金规模的管理方式。为做好2011年省级造林绿化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城镇周边、绿色通道和环京津绿化,沿海防护林以及区域规模化示范林建设等。采取以人工造林为主,辅助封山育林等多种治理措施,恢复植被、营造生态防护林。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可适当发展生态经济林,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双赢。

  二、立项条件

  项目建设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好的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明显的效果,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布局上与省级以上其它工程不交叉,单个项目造林面积1000-2000亩。

  项目由市、县林业部门和省局直属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具体承担单位为: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省局直属单位;基层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企业、造林大户等。

  三、投资标准和使用范围

  根据目前全省造林实际成本,该示范项目投资标准为600元/亩,其中省级投资500元/亩,县(市、区)配套投资100元/亩,并由同级财政出具承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中造林规划设计、资源管护等费用不超过10%。

  四、申报程序

  (一)每个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数不超1项,资金总额不超100万元。

  (二)项目申报材料:县级林业部门、省局直属单位按照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以正式文件申报资金申请。正式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和同级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各一式2份;《河北省2011年造林绿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10份。

  (三)省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财政直管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同时抄报市林业局备案;其他县(市、区)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五、项目立项

  省林业局通过组织专家论证或相关部门审查,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规模,会同省财政一并下达资金。项目完成后,省局组织专业队伍检查验收。对于没有完成任务或完成质量较差的县(市、区),调减下年度相关投资。

  

  附件:《2011年造林绿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参考大纲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2011年造林绿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参考大纲

  

  
xx县(市、区)2011年造林绿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呈报日期:

  

  主要内容格式如下:

  第一章  项目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区森林资源、宜林地等情况,以及当地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开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一、建设地点,要具体到乡镇村或小班一级

  二、建设规模,造林树种及模式

  三、项目建设期及进度安排

  四、建设目标

  第三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

  三、资金使用明细(附表),列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一、主要技术措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

  第五章  预期效益

  附图:1.项目区位置示意图

  2.项目工程布局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