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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6月28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385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49.9349公顷(折合749.023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2008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规划汕头市南山湾产业园(濠江区马滘街道、滨海街道地段),东至濠江区达南路,西至华里居委会,南至凤岗居委会、北至濠江区河中路地段。土地地类为:农用地30.5052公顷(耕地3.8633公顷、坑塘养殖水面26.6419公顷);建设用地17.9844公顷;未利用地1.4453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总额4775.4320万元(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866.0560万元,安置补助费2909.3760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汕头市工业经济带开发建设办公室与被征地村居按实际情况协商补偿。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汕头市工业经济带开发建设办公室直接支付给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111.2685亩指标作为濠江区马窖街道凤岗、海明、海星社区居委会和滨海街道华里、华新社区居委会兴办发展集体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濠江区马窖街道凤岗、海明、海星社区居委会,滨海街道华里、华新社区居委会。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5447、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