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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在规范化物业管理之前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结合是否存在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集中入住的情况,以小区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为主体,吸纳入住小区的居民代表和乡镇(街道)选派的人员,组成小区管委会,在过渡期内共同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直至小区建立自治组织或成立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时退出。

  三、加快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全力推进城镇新型社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型社区,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和《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办法和标准,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督促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到位。

  (八)深入探索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委统筹委、市房管局制定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区分不同类型、规模和区位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建立政策体系,细化技术标准,逐步构建完善“政府引导、自治管理、市场导向、分类施治”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体制。

  (九)加强农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缴存和监管。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和缴存,标准如下:多层(含三层及以下)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存;高层(配电梯)住房为主的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个人缴存的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确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统筹监管,其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十)全面强化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自治管理。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保障群众享受民主权利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面建设,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立健全各类组织,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乡镇(街道)在安排和分配村(社区)工作经费时,要统筹兼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资金需求,要依据《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民集中居住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核定管理办法。

  (十一)深入开展“三新”活动。由市文明办负责,在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深入开展以“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为主题的“三新”活动,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注重典型示范,引导农民群众树立自主、自立、自强意识,促进农民群众文明素质提升和文明习惯养成

  (十二)建立奖励机制促进典型示范。广泛开展争创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活动,对评选为成都市和谐文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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