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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东江河道构建物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依法处理:对符合《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依法可以整改的违法违章河道构建物,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依法经营。逾期未完成补办手续的,暂停经营使用;对不符合《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影响防洪、河道和航道安全,不能整改的违法违章河道构建物,依法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强制拆除。

  规范管理:通过整改依法取得许可的构建物业主,应严格按照构建物规划和许可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和经营污染水体和环境的项目。否则,由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单位依法处理。港务、水务、航道、环保、城乡规划、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构建物经营期间的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经营立即依法查处。

  上述整治工作于2011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四)建章立制,长效管理。根据清理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发现的问题,集思广益,建章立制,由市港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航道、环保、城乡规划、海事等有关部门制订东江河道构建物建设和经营管理规定,报市政府发布实施,实现对河道构建物建设管理的长效化、规范化。此项工作于2012年1月30日前完成。

  五、清理整治职责

  清理整治工作以“属地管理、地方负责、市直部门配合”为原则,由构建物所在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区政府:组织对责任区域范围河道构建物的调查摸底、性质认定工作,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领导组织清理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东江流域管理局:根据统一部署,派出水政监察队伍参加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河道构建物。

  (三)省东江航道局: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与交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

  (四)水务部门:具体负责责任区域范围河道构建物的调查摸底,组织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日常执法巡查,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河道构建物。

  (五)港务部门:组织编制《惠州港总体规划》(河港篇),牵头做好港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指导、协助申请人完善资质条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构建物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六)公安部门: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打击一切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供电部门:根据统一部署,派人参加联合执法行动,暂停向违法河道构建物和违反规定用电户供电。

  (八)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九)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污染东江水源的企业和个人。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对侵占土地违法兴建构建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本方案各项整治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履行相关职责。水务、港务、航道、海事等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省有关部门对整治行动的指导和支持。

  六、加强领导,督促落实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整治东江河道构建物、规范河道两岸构建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强有力的整治工作队伍,明确任务,认真落实东江河道构建物清理整治各项工作。

  惠城区、博罗县、仲恺高新区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落实属地责任制,负责责任区域内河道构建物的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东江河道构建物清理整治工作。

  市东江河道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相关县、区工作情况汇报,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巩固效果。必要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确保整治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

  七、经费保障

  东江河道构建物清理整治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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