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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才优先、服务发展的原则,紧密围绕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项目为载体,以柔性引进为主要方式,以促进优势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学科发展为目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加快引进一批院士、专家,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特聘专家范围

  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三、特聘专家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四)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四、特聘专家待遇

  (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特聘专家任期一般为10年;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可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

  (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

  (三)特聘专家抵(离)津,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

  (四)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

  (五)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

  (六)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

  (二)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六、工作经费

  (一)特聘专家来津工作或为我市服务期间所需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担负。其中,由市委、市政府邀请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担负,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由用人单位邀请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

  (二)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的特聘专家工作经费包括:

  1.聘请费:对特聘专家每人一次性颁发聘请费。

  2.聘请仪式费:举行聘请仪式所需的场租、交通、宴请、住宿等费用。

  3.讲课咨询费:邀请特聘专家参加我市有关决策咨询、项目论证、学术交流和专题讲座等活动,给予讲课咨询费。

  4.休假费: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为专家本人及其家属提供食宿和交通费用。

  5.慰问费: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慰问特聘专家的费用。

  6.其他经费:邀请特聘专家来津活动所需的其他经费。

  (三)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特聘专家工作经费审批,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经费申报,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核拨及管理。

  七、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协调特聘专家聘任工作,并负责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将专家聘请引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需要制定专项计划,千方百计聚集和引进国内外顶尖专家。聘请单位要健全管理办法,有效利用特聘专家及其团队资源,做好特聘专家科研和生活的服务保障工作。建立特聘专家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聘请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特聘专家在津工作和发挥作用情况书面报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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