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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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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八)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非营利性社区型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提供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对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立登记前置许可,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使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最高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家庭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的,均可申请使用省级名称。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作为家庭服务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各地家庭服务市场应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把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资金奖励、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方式,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允许各级政府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离休老干部、老红军、老劳动模范、老优秀教师、低保老人、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和困难群众等特殊帮扶对象。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十)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一)着力解决融资问题。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办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的,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家庭服务业实体,可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家庭服务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家庭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

  

  (十二)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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