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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森林植物园收取讲解服务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森林植物园收取讲解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104号)


  

  省森林植物园:

  

  你园《关于收取讲解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支持你园创建4a级旅游景区,提升服务水平,满足部分游客深层次了解森林植物分布、物种种类知识的需求,经研究,同意你园对自愿要求提供讲解服务的参观者适当收取讲解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园对自愿要求提供讲解服务的参观者收取讲解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初中级讲解员普通话讲解20人内(含20人)每批次每小时50元,高级讲解员普通话讲解每批次每小时60元;其他语种(英、日、韩、粤、闽南语)讲解每批次每小时70元;超过20人的团队每增加1人加收3元。

  

  二、你园应建立讲解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尽可能满足参观者的讲解服务需求。提供讲解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标识号牌,讲解内容力求丰富详细。

  

  三、你园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参观者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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