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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1
【实施时间】 2011-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努力为残疾孤儿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就近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大力扶持孤儿成年后的就业

  

  (一)加强孤儿成年后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政策,将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政策。针对孤儿实际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的,按优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条件,享受创业税收优惠,需贷款扶持的,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三)拓宽孤儿成年后就业渠道。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对成年后就业困难或参军复员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任职选聘工作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孤儿。参军复员的孤儿,优先安排工作。

  

  五、积极推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一)推进农村孤儿住房建设。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全省农村泥草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最高资金补贴标准。同时,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途径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无住房孤儿能够有房住。

  

  (二)落实城市孤儿住房优惠政策。居住在城 (镇)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在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中,优先安排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六、建立健全孤儿保障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孤儿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等方面的经费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条件。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落实孤儿保障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抓好儿童福利机构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推进省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基地建设,搞好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全面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及时查找弃婴和儿童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大力倡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

  

  (四)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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