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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税收政策不允许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不超过4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3年内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经营)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招用1名首次就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并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市属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园区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积极促进稳定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和到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3-6个月,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分担,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