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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10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8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有关服务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有关服务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1〕103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涉外收养服务费的函》(湘民办函〔2011〕80号)和《关于请求核定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寻根回访接待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湘民办函〔2011〕57号)均收悉。根据国家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湘价函〔2005〕6号和湘价函〔2009〕47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厅所属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涉外收养服务费。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中国收养中心的《涉外送养通知》,为收养人办理收养手续,提供下列服务:(1)联络公证处为收养家庭上门办理收养公证,并为收养公证工作提供接待服务;(2)代办儿童出境护照并提供收养证件照像服务;(3)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翻译、咨询和通讯服务;(4)收养家庭参观福利院提供联络介绍服务(含开具中英文对照介绍信和参观须知)。每件方可收取涉外收养服务费1200元(人民币,下同),应收养人要求在4日内办好收养手续的,可加收加快服务费200元。

  

  对承担接收发放国外收养组织和收养家庭捐赠款工作,提供接受捐赠款、制作颁发中英文对照捐赠证书,并按月将捐赠款下拨到送养儿童福利院的服务,可收取捐赠手续服务费每次100元。

  

  二、寻根回访服务费。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要求组织实施接待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有偿的原则,遵守外事纪律,合理安排服务项目和活动内容,真正实现寻根回访的效果。寻根回访服务费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和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并向其收取。

  

  三、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来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及服务价格,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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