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各项待遇、补助、补偿等项费用支出,由县 (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服务 (3年内免收代理费)。

  

  (五)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反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积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的宣传工作,对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开、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规定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只适用于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