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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各项待遇、补助、补偿等项费用支出,由县 (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服务 (3年内免收代理费)。 (五)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反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积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的宣传工作,对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开、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办法规定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只适用于本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