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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字号】 沪环保法[2011]31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1]317号)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自2011年9月15日起,我局开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平台,实行许可事项网上申请、查询和反馈办理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请的事项

  目前实施网上申请的事项为我局审批的14大类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今后事项范围如涉及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网上申请平台

  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www.sepb.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申请。

  “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局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具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提交申请和预约,结果反馈,网上投诉等功能。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见《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附件2)。

  今年9月15日至年底为网上申请试运行阶段。欢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其他渠道,对我局网上申请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联系人:谭静; 联系电话:23115623。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附件2: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第一批)

  

行政许可大类

具体行政许可事项

备注

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场所审批

(3)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5)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7)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的审批

(8)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批准

(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10)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五、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12)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六、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

(1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

 

七、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审批

(1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审批

 

八、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15)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1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17)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单位的认定

九、在没有陆路交通条件,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18)在没有陆路交通条件,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1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十一、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20)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审批

 

(21)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的审批

十二、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许可核发

(22)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许可核发

 

十三、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23)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

重点区域内由市局审批

十四、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初审

(24)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初审

市环保局初审,环保部审批



  

  附件2:

  
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

  


  按照本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工作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网上申请平台

  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www.sepb.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二、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1、申请人注册或登录。申请人首次进入我局“网上办事大厅”的,需录入身份等信息,进行注册。非首次进入的,可以在验证身份信息后,进行登录。

  2、网上申请。注册或者登录成功的,申请人可以进行网上申请并预约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办事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网上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的,发送“网上申请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初步审查不属于我局受理权限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窗口受理。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凭“网上申请通知单”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申请人因故不能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的,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可提供扫描等服务,协助申请人将提交的表格和材料电子化,因技术原因无法电子化的除外。

  窗口接收材料后,出具收文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通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结果查询和反馈。

  申请事项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网上办事大厅也可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将许可有关信息告知申请人。

  5、文书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决定书或审批证件。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许可窗口领取。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要求见《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沪环保法【2011】284号)。

  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规程见《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沪环保法【201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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