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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考核步骤 (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规划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农牧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7,报送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 组织核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统计局组成核查组对各盟市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8月28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具体核查事宜由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要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规划期内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全面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06年-2010年书面考核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 落实整改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五部门将各盟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五、其他要求 本次考核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按时完成自查工作。特别是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认真搞好整改,全面提升我区耕地保护工作水平。 附件:1. 2006年-2010年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略) 2. 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略) 3. 2010年度基本农田占用(减少)和补划情况汇总表(略) 4. 2006年-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5.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汇总表(略) 6. 耕地等级与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统计表(略) 7. 耕地质量状况与耕地质量监测情况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