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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承担或参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研发机构”),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国家和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全球化的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研究院,加强对行业战略性、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六)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建立紧密、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