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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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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积极推进体育生活化进程。依法倡导公民学会2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和每周参加不少于3次、每次保证1小时并以中等强度为主的健身活动,唱响“231”体育生活旋律。积极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达标测试活动。

  (八) 扶持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和竞赛表演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扶持大众化的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发展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的开发,加强体育健身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创新体育健身方式,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的相互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相互带动、共同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 建立健全有利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体制与工作机制。全民健身事业实行政府负责、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区评选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

  (二) 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依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工作评估内容。依法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资金、场地、机构、人员和责任等方面形成支持有方、保障有力的格局。

  (三) 确保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要改进体育事业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和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按照当地工作需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负担、差别分担的方式,力争“十二五”时期末,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级健身活动的开展、健身组织和健身指导队伍的建设、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将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的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性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保证重点投入。

  (四) 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使用与利用效率。实施体育设施开放资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存在较大难度的问题,依法落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公共责任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足问题,依法落实体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的规定;针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足等问题,依法落实对其水、电、气等物耗费用的收取按照公益性场所给予优待的规定。依法推进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区域和健身设备建设,推进体育健身园林化和园林体育健身化建设进程,推进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体育健身场所的进程。

  (五) 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立不同类型的健身活动站(点)或晨(晚)练点;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同建设文化体育活动站(点)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利用卫生防疫等设施,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和健身指导站;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登山、户外营地、拓展运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休闲项目。

  (六) 进一步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作用,积极开展体育健身项目的应用研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健身需求的新项目、新方法。研究制定与《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督导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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