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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会协[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在开展约谈工作前,应当结合约谈主题,合理确定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当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媒体报道、公众举报、以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以及年报审计监管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约谈的事务所人员包括:主任会计师,负责质量控制或技术的合伙人,以及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  约谈开始前,应当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约谈函,要求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开展情况的说明。

  

  约谈结束后,应当继续跟踪约谈项目年报审计的后续开展情况,并要求事务所在约谈项目年报披露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提交有关约谈项目年报审计情况的详细报告。

  

  第十八条  除采取约谈方式对事务所进行风险提示外,对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注意到的高风险上市公司,可联系相关事务所了解情况,并向事务所发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沟通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高风险客户年报审计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如有媒体质疑、公众投诉举报或者发现审计报告不当的,应与相关事务所取得联系,全面了解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当面沟通、专案检查等措施加以应对。

  

  第二十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要指派专人,逐日跟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情况,每周编发一期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应当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基本情况、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及类型、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原因、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情况等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快报中适当增加社会公众和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问题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强化对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的适时引导,扩大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影响,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加以汇总,并编发工作简报或形成报告在会刊上刊发。

  

  第二十三条  年报披露期间,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要指派专人,督促和指导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前后任事务所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注协和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

  

  前后任事务所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名称、代码及其前后任事务所,变更日期与原因,以及前后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收到变更信息后,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应当将前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后任事务所报备的变更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变更原因进行核对,了解变更的真实原因,密切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对恶意“接下家”行为实施重点监控。

  

  如发现上市公司因与事务所存在意见分歧等异常原因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应与前任事务所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对后任事务所进行提醒,必要时,将详细情况报告协会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为不断拓展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内涵,夯实年报审计监管工作基础,同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可组建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专家工作组,对高风险上市公司或特定类型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专业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可向中注协标准制定部室咨询,必要时,可提交中注协相关专门(专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四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室应及时对报备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进行汇总、提炼,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撰写有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

  

  分析报告应当包括年报审计总体情况、年报审计前后的数据调整、年报审计意见、年报审计机构变更、年报审计收费、年报审计市场等内容。

  

  中注协标准制定部室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研究,相关分析报告应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可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进一步改进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同时,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尤其是在确定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工作重点时,应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工作成果。对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在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参照本规程,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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