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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会协[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新业务拓展战略,做好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我会制定了《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深入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和规范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方共同创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某一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提供创新型审计鉴证和会计咨询等服务,在支持服务国家重点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起到重要示范意义,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级注协负责提出建设工作方案。示范基地建设协议一方(或多方)涉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组织机构的,应事先磋商形成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作为合作一方参与。

  

  第四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行业服务创新和满足服务需求方面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服务需求主体比较明确、服务需求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领域比较新,并具备先行先试的基础和条件。

  

  (三)合作各方高度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各项政策能够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

  

  (四)能够建立健全的领导和管理架构,提出完整可行的规划与工作方案。

  

  对于尚未达到示范基地标准,但在某一区域、领域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可设立试点项目。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和确定。

  

  (一)示范基地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协”)推荐。

  

  (二)申报示范基地需向中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 “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申报表”(样式见附1);

  

  2.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样式见附2);

  

  3.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三)在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中注协对建立示范基地予以确定。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应包括合作各方、创建示范基地的必要性、协议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领导机构与分工、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合作分工,由合作协议加以明确。示范基地建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由全国各示范基地协议各方组成。中注协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公布示范基地评价结果及奖励情况,交流示范基地建设进展,协调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商议年度工作计划要点,讨论网上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确定联合开展研究专题等事项。

  

  各地注协与合作方组建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确定工作组的职责任务、组成人员、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制定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任务,组织推荐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示范基地等。

  

  工作组负责示范基地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联席会议和本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样式见附3)。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中注协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评价表见附4),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专项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  中注协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基地予以专项补贴和奖励。

  

  1. 示范基地各方面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区域、产业、行业、企业和项目发展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相互促进,稳步提升;

  

  2. 示范基地受到中央和地方(省级)主要领导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对示范基地建设起到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

  

  3. 示范基地在某一业务领域开发取得重要进展,对于示范基地建设、行业收入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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