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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流感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流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实验室和监测哨点医院的支持力度,保障监测工作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流感监测队伍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监测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人的采样质量,增强流感监测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至2012年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争取建设成为全国第一批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机构,全市85%以上的网络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病毒分离工作;2013年底,全市100%的网络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病毒分离工作;每年有95%以上的哨点医院及时报告监测数据并完成标本采集和运送任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哨点医院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哨点医院应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切实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各监测哨点医院应做好病例登记、报告和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应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或病毒分离,并按时送样至相关机构开展复核鉴定等;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等管理部门沟通,落实对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的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大对国内外流感疫情的舆情监测,科学分析与研判,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防控政策建议。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作为本市流感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如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并按照规定及时、规范、有效处置,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五、我局于2009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71号)自《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颁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的监测和科学防治工作,有效应对本市流感疫情变化,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掌握本市流感疫情动态、规律、分布及趋势,及时发现流感病毒新型别毒株及其抗原变异程度,为制订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重症病例和暴发疫情,控制社区暴发和流行。 (三)掌握重症病例临床特征和危险因素,指导临床管理。 二、监测网络及职责 (一)监测病例定义 1、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acute respiratory infections,ari) 急性起病,并伴有咳嗽、咽痛、流涕和气促中至少一项呼吸道症状,并由感染引起者,可伴或不伴发热。 2、流感样病例(influenza-like illness,ili) 即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3、流感住院病例 门、急诊流感样病例中因具有肺部感染指征、实验室或x摄片影像提示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住院者。 4、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及暴发疫情 (1)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内发生5例及以上30例以下具有流行病学联系的流感样病例。 流行病学联系是指发病前曾在同一间教室、车间、办公室或住所等环境内共同学习、生活或工作,以及其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可能的密切接触史。 (2)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急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