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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11]2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资〔2011〕232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省国资委及省直相关部门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六条  省国资委在组织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9-11名专家组成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七条  省国资委政策研究与法规处负责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等级分类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九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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