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深建规[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7
【实施时间】 2011-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

  (深建规〔2011〕7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以国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拥有的资金投资,包括自有、自筹、贷款以及以国有单位名义使用的其他各类资金。

  

  第五条  集体资金投资累计超过总投资的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但可以邀请招标。

  

  集体资金投资是指以集体单位(包括集体企业或者其他集体性质的单位)所拥有的资金投资,包括自有、自筹、贷款以及以集体单位名义使用的其他各类资金。

  

  第六条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将各建设单位的外商或私人股份,按股份比例逐级累计,累计值需超过50%。

  

  计算外商股份时,应细化到该股东的注册地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国资委明确视为国有资金的外资企业除外);计算私人股份时,应细化到该股东为自然人。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存在多个建设单位的,应当找出该建设项目投资比例最大的建设单位,再找出建设单位的最大投资股东,然后判断该最大股东是否属于私人或外资成分,该操作可重复进行,直到最后一层的最大股东为自然人或注册地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为止。

  

  第八条  对于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国有资金投资累计均为50%的,或者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但最大股东有两个,所占份额相等且一个属于国有性质、另一个属于外商或者私人性质的,该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应当按照规定邀请招标。

  

  第九条  特殊的投资资金和投资方式,按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一)公募基金持有股份比照国有资金进行判断,私募基金持有股份视作私人投资资金。

  

  (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视作外商投资资金。

  

  (三)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比照国有资金进行判断。

  

  (四)工会持股视作集体资金,但国有单位以工会名义持股的仍视作国有投资资金。

  

  (五)以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名义报建,即使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未实际出资,但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对应的名义出资额,仍视作国有资金(或者集体单位)。

  

  (六)对于外商或者私人先替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出资建设,建成后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回购或用土地补偿等方式进行建设的,该建设项目视作国有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

  

  (七)农村城市化后改制的股份合作公司进行投资的,视作集体投资资金。

  

  (八)村民集资或国有单位员工集资建房的,视作集体投资资金。

  

  第十条  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不同投资人在该项目中的股份比例,按照规划国土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分摊比例,或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证中载明的产权比例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直接发包项目公示制度,凡作出是否同意直接发包的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