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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信用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信用融资平台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无偿资助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报中央资金配套资助,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贷款贴息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给予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已申请市、区财政资金贴息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仍可申报,但单个项目当年所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当年贷款利息额,合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不能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额,合计贴息期不能超过2年。 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服务项目,最高按其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2%给予无偿资助,对担保公司提交再担保平台的担保贷款最高按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5%给予无偿资助,但单户资助不超过其再担保保证金的5%。对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九条 每个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而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六)项目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服务项目除外); (三)项目的技术创新报告(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工业设计产品量产以及研发阶段性成果产业化情况(仅对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中央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资料; (四)项目的节能降耗效果情况(仅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 (五)项目申报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化关系的证明材料(仅对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的专业化协作项目); (六)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仅对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情况(仅对改善中小企业环境服务项目);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及纳税证明; (九)上年度或本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计划及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制定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已完工项目汇总计划和各管理及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