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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1]91号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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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全民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积极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购买服务或政策扶持等形式,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 建立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机制,依法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届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 建立通报制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实施的年度评估办法,每年对本级和下一级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将评估结果和对策意见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计划实施年度通报制度,并在2015年底形成终期评估报告。

  (四) 推进依法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依法强化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保证本实施计划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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