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单位或林地所有者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作业内容、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项目及资金等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县在完成抚育任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自查,并逐级上报自查总结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对于省级检查情况不理想、施工质量差、管理混乱、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县,省级除扣拨60%的直接费用补贴和全部间接费用补贴外,5年内将不安排同类项目。扣拨的资金将另行安排用于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或对项目实施好的县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