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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军事理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和学校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军事理论教学,严把计划、备课、试教、授课等重要环节。军事理论教学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理论教学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制开发国防教育课程教学课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结合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应以学生掌握军事技能的程度为主,结合作风纪律养成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防教育课程要选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推荐的优秀教材,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国防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评价、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省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高校国防教育学术研究和课题立项评审,学术交流,编写学生国防教育课程教材等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其他公共必修课教师配备原则和计划配备专职国防教育教师。 第十九条 国防教育教师是国防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其选拔,应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其学历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和学校任课教师的学位水平。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师资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分层次对专职国防教育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在职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在职深造,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国防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任教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重视国防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将国防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系列,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评估内容;要重视国防教育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教学保障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所需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所需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应当足额配置。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2至3年对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及国防教育活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据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