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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华寺修复续建工程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华寺修复续建工程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征地的通告

  (同政发[2010]118号)


  

  为加强古城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实施法华寺修复续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神曲巷1号院;焦家巷1号、2号院;观音街1号、2号、3号、4号、5号、6号院;塔寺街2号、3号、4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院;大东街龙岗小区5号楼、大东街174号院、大东街井巷1号院、黉门南西巷2号(旧18号)、4号(旧19号)、6号(旧20号)院;三元宫6号(旧11号)、4号(旧12号付1 )、旧12号付2院。

  二、拆迁实施主体为城区人民政府。

  三、拆迁期限:2010年5月29日至2010年6月20日

  四、修复实施单位:大同市古城保护工程指挥部

  五、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中央、省、市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部队所属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上述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2010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携带有效证件到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七、自通告之日起,上述范围内的房屋不得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交易、产权变更和改变用途。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同时,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和变更。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古城保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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