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沈人社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6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在沈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辽宁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辽委发〔2009〕15号)和《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0年起对我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属于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分类救助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其他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二、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属于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重度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16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44元;

  

  属于低保边缘户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4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120元。

  

  三、其他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仍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7〕44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在校大学生、在校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人员,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  阳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