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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统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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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8月)

  

  各级大检查办在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要求为:

  

  省级对4-6个市和2个省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抽查20个县和4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对县(市、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县(市、区)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6-8个乡镇和 2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工业品价格统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部分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点。

  

  县级对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乡镇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1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部分农村住户。

  

  各级大检查办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可采取随机与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能源消费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办案空白区较多、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级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省两级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各地也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大检查结束后,各级大检查办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各市大检查办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报省大检查办。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大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3)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建议。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大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联合成立全省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各级统计、监察、司法行政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大检查声势。各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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