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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效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创建宜居、宜业、宜游滨水森林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以“推进城市建设新高潮”为契机,坚持“政府促进、政策扶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增强全民创业意识和创业热情,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开创我市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以争创“省级创业型城市”为目标,全面实施2010-2012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力争实现“65321”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000人;建立市级创业园区5个;帮助成功创业3000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万人;支持创业者自发组建1个“创业者联谊会”。通过实施有效工作措施和政策扶持,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重点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及青年群体自主创业和实现稳定就业,全面启动“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十、百、千援助工程”,即:在全市范围内选树10名最佳青年创业名星,引领和带动更多有志青年积极投身于自主创业;培育100个就业发展基地,通过落实更加积极的优惠鼓励政策,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吸纳就业;扶持1000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青年创业者实现成功创业。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省级创业型城市”。 二、完善政策,强化措施,优化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在法定范围内,允许创办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本市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资本比例最高可达70%。 (二)提供税费政策支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农村富余劳动力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它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扶持。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主创业或实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低保待遇可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可将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类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提供贷款政策扶持。贷款人员范围由仅限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及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等所有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最高限额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对贷款使用效果好,讲诚信的创业者,可准予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上述两项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据实给予贴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可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提供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25%。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贷款,优化贷款程序和贷款结构,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