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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庆质技监局发[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质技监局发〔2010〕48号)


  

  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体使用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该规程,加强我市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确保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局领导同意,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用气瓶的安装

  

  (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取得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并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

  

  (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气瓶设计安装图样进行安装,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且满足《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装图样包括以下内容:支架(含气瓶托架、夹环)的结构、尺寸、材料;紧固件的规格及扭紧力矩;气瓶的直径、重量、容积;气瓶的固定形式;支架与汽车的连接方式。

  

  (三)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购买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并检查以下内容:

  

  1.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安装档案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和车辆型号、车辆使用单位等信息。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

  

  (五)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车用气瓶安装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应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瓶体上,并标明下次检验日期。

  

  定期检验: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二、车用气瓶的充装

  

  (一)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4.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5.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6.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二)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

  

  (三)鼓励充装单位采取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管理。

  

  三、车用气瓶的使用

  

  (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合格标志。

  

  (二)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重点检查泄漏)。

  

  (三)使用单位应对气瓶进行妥善保护,严禁在车辆后备箱内放置容易对气瓶表面造成损伤的硬物、杂物。

  

  (四)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或油;不得对车用气瓶进行焊接和更改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四、实施时间

  

  该规定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

  

  五、具体要求

  

  (一)2010年5月20日前在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使用单位携带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到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对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进行确认,并经大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所检验合格的,由安装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到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合格证和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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