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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2010年5月20日前在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不能提供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的,使用单位可根据车用气瓶本体信息向原气瓶制造单位索取相关证明。取得车用气瓶相关证明后再进行安装的安全性确认、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气瓶合格证和使用登记。 (三)2010年5月20日前在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不能提供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的,又索取不到原制造单位相关证明的,由大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根据气瓶本体信息进行车用气瓶安全性确认、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合格证和使用登记。 (四)2010年5月20日后在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不予安全确认。 (五)气瓶安全信息不能确认的,气瓶超过使用年限的不予安全确认。 (六)车用气瓶安全确认时间2010年8月30日结束,结束后不再对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的车用气瓶进行车用气瓶安全性确认。 (七)2010年5月20日后严禁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单位安装车用气瓶,违者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