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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四)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保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程任务的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国家环保工程项目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专项资金,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程项目实施。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五)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完善目标责任、督查督办、工作调度、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有关区县、北部新区、市政府部门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做好宣传发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是一项动态性的系统工程,是全民、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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