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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盐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盐政办发[2010]8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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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治税实绩(20分)。通过综合治税,辖区内个体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个体税收收入平均增幅的,得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5)收入分析(5分)。街道按季进行收入跟踪、分析与预测,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报告的,得5分。

  (二)对市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三区及所辖街道每半年考核一次;对市各有关单位每季通报督查结果,年终综合考核。

  五、考核奖惩

  (一)荣誉表彰。市政府每年评定社会综合治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市财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二)经济奖励。

  1三区及所辖街道。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半年兑现一次。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得分低于70分的不奖励。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街道办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用于奖励街道综合治税有功人员;各区的区委书记、区长、常务区长及协护税办公室主任,按照所辖街道人均获奖数额的1.5倍给予奖励。

  2市各有关单位。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一年兑现一次。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社会综合治税重点单位,市政府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社会综合治税其他单位,市政府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不奖励。

  各区及所辖街道、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政府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各项工作,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地区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凡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考核评比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盐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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