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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综合治税实绩(20分)。通过综合治税,辖区内个体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区个体税收收入平均增幅的,得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5)收入分析(5分)。街道按季进行收入跟踪、分析与预测,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报告的,得5分。 (二)对市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三区及所辖街道每半年考核一次;对市各有关单位每季通报督查结果,年终综合考核。 五、考核奖惩 (一)荣誉表彰。市政府每年评定社会综合治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全市财税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 (二)经济奖励。 1三区及所辖街道。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半年兑现一次。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得分低于70分的不奖励。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街道办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用于奖励街道综合治税有功人员;各区的区委书记、区长、常务区长及协护税办公室主任,按照所辖街道人均获奖数额的1.5倍给予奖励。 2市各有关单位。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一年兑现一次。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社会综合治税重点单位,市政府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社会综合治税其他单位,市政府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单位不奖励。 各区及所辖街道、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政府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各项工作,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地区和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凡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考核评比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盐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