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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岛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0〕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建设工作,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标准,提高无障碍建设水平

  (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到100%;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至“十一五”末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2盲道。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以及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3其他设置。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确保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和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二)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对已建成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至“十一五”末,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大中型商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及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及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30%,且布局合理;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三)公共交通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2对已建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全面进行无障碍改造。

  3逐步对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更新改造,以适应老年人、残疾人的需要。

  (四)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的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2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至“十一五”末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3已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至“十一五”末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五)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2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要进行无障碍改造,至“十一五”末改造率达到80%。

  3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六)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1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2电视台增加带有手语的节目。

  3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4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5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

  6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二、明确责任,确保无障碍建设工作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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