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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勤[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教勤[2010]5号)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各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学生食堂建设和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今年,市政府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从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出发,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几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列入常规化管理。学校及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保障,各区县、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食堂的建设管理

  各区县教委要加强各类食堂备案工作,摸清底数、制定规划,按照北京市学生食堂建设标准完善食堂设施,提高学生食堂建设标准和卫生管理等级。

  (一)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建设执行标准为: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不得超量生产(操作间面积50平方米供餐100人;供餐量每增加1人需增加操作面积0.25平方米,依此类推)。当供餐量有较大增加时,要相应调整生产面积、增加经培训合格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幼儿园食堂建设参照执行上述标准。

  (二)卫生标准

  根据本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规划,2012年底全市所有的中小学校学生食堂要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对于不达标的食堂,区县教委要督促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停办。

  所有的食堂和学生餐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供餐,坚决杜绝无证供餐的现象。《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要及时到卫生部门审核、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供餐。学生营养餐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市教委颁发的学生营养餐供餐证明。

  三、加强集体就餐管理

  中小学生及幼儿在校园集体就餐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教育、卫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

  区县教委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校长、园长为本单位学生集体就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强化管理职责,周密部署工作,采取适当措施,切实保证校园学生、幼儿集体安全就餐、营养就餐。

  向社会定餐的学校要在合理的送餐半径内选择送餐单位,并到实地进行考察其卫生条件和供餐能力,同时协助收费、提供分餐和就餐场所,并保证卫生安全。

  用于就餐的教室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洗手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学校周边50米内的小餐馆的监督。

  各区县教委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辖区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进行监管和服务。

  (二)健全规章制度

  要将学校食堂作为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加强管理,学校在食品卫生、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各区县教委要对向学生营养餐定点单位订餐的学校实行备案制度,掌握本区县订餐学校的就餐人数、价格、质量、服务、师生评价情况,与学校保持通常的信息沟通。

  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生就餐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组织、管理学生就餐,掌握就餐情况,反馈学生及家长意见。

  学校、幼儿园要加强营养、卫生知识宣传,培养学生养成饭前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主动接受监督

  学校、幼儿园可通过聘请学生、家长作为学生集体就餐义务监督员,设立家长开放日,公布食谱和卫生检测结果等形式,主动接受家长对学校就餐管理工作的监督。

  提高就餐管理工作透明度,建立就餐收费帐目,并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监督,严禁任何侵占学生利益的情况发生。

  四、进一步规范学生餐生产行为

  学校食堂和学生餐定点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范生产行为,把好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藏储运、分餐配送等卫生安全关键环节,严禁为降低生产成本利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渠道采购劣质原材料,严防有毒有害的原材料流入学生餐供应市场。

  各学生餐定点生产企业要以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在保证学生餐质量的前提下有序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严禁损害学生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学生餐生产企业因拆迁、门牌号改变等原因而变更生产厂址,或生产企业布局流程、卫生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严禁未取得行政许可进行生产的行为,同时要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通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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