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申报单位应按照上报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上报书面申请材料,由区(县)经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市属单位可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3.书面申请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2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