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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0〕8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勘察设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管理与发布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良好行为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的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

  

  2、单位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单位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二)不良行为是指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处理,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1、企业不良行为包括:

  

  (1)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投诉受理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严格执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行为。

  

  2、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包括: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义务;

  

  (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成果文件;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6)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在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认真核实,依据各自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城乡建委核实并记录。良好行为由企业自行申请并报送相应证明资料,市城乡建委核实后予以记录。各报送单位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日常监管,对擅自变更、施工现场使用“阴阳”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通报批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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