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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都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未说明理由并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厅政策法规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厅政策法规处认为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 提出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方能报厅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厅监察室、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不定期对厅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业务处、室(或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行政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