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荐评选鹤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荐评选鹤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鹤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自2007年以来,全市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涌现出了一大批品德高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劳模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全市人民勇于面对挑战,共克时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7月份召开鹤岗市2007-2009年度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民营及私营业主等社会各阶层人员和其他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性强、讲政治,团结有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并全面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全力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靠科技进步,在产品(业)结构调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依靠科技提高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在改变村(镇)面貌中取得显著成绩。

  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死亡、火灾事故,文明生产、尘毒危害和环境污染治理达到省、市标准。

  6.各项基础工作扎实,规章制度健全,能够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

  7.按时足额上缴工会会费。

  (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表彰名额及推荐评选人选的比例构成本次大会拟表彰先进集体30个,劳动模范200名,其中,职工劳模70%,民营及私营企业劳模20%,农民劳模(含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占10%。名额分配原则以2007年分配名额数为基础,依据2009年职工人数、农民人口及各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适当照顾各战线等因素进行分配(名额分配表附后)。先进集体各单位可自行推荐,不另分配名额。

  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农民不低于总数的1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6%。同等条件要充分考虑妇女和少数民族人选。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推荐人选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层层审核,逐级上报。评选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于6月15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335052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