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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荐评选鹤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于6月25日前再上报正式推荐材料,经汇总平衡、严格考核审查后,按实际表彰名额提交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程序评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所在地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再立新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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