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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吕梁市201O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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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夏季(6-8月):全市降水量210mm-295mm,与历年同期相比大部分地区略少。超过30mm降水过程预计在6月下旬出现。

  

  4、秋季(9-11月)全市降水量88mm-1 28ram,与历年同期相比北部地区略偏少,中南部、平川地区略多。

  

  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5-9月。在此期间由于降水量增多,往往可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应提前做好防灾的准备工作。矿山开采及建设工程切坡诱发产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故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2010年应从以下几方面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强化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调查研究、统一部署、督促检查,认真负责地抓好这项工作。一是对威胁学校、居民点、厂矿企业、交通干线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防灾责任,将防灾责任分解到部门、基层,落实到人。二是县、乡政府要与村委会、学校校长、企业法人代表签订防灾责任书。三是已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加快实施步骤,对未实施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做好排水、削坡、压脚等应急措施,做好监测工作。四是对已查明的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提前选好人员避让的安全地点、撤离路线,确保发生险情时及时撤离。

  

  (二)共同努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同合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工矿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落实防灾责任,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完善汛期监测、巡查、值班、速报、督查等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出现险情,要及时以多种方式(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撤离受威胁的人员,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三是各有关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对“两卡”进行检查,对遗失、不完全的卡片进行完善,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填写和发放。四是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影响范围的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

  

  (三)提高认识,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铁路、交通、电力等行业及其他工程的建设,势必会对我市相关地段(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单位以及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条例》的规定,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委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有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四)加大投资,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及个人要加大经费投资力度,积极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备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应急调查所需的车辆、通讯和工具等,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到位。二是建设单位及个人对在从事工程活动中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规定,进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核查和汛期地质灾害巡查的基础上,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对急需治理的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进行实地调查,做好治理项目的立项、勘查、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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