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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5月15日至8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要全面认真落实《通知》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以整治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测机构与非法中介勾结牟利等问题为重点,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和部门联动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检验和查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检机构大检查。实施市(地、垦区)级逐一检查、省级抽查的办法,由质监和公安交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现场检车等措施,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收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证书。公安交管部门要将车管所是否能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开展查验工作,是否制订了操作性强的查验工作规范,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等列入集中检查重点。 (二)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发证,实行查验员资格证制度,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地(市、垦区)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开展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通过检测站工作人员和车管民警了解查验员的表现和公正廉洁执法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满意率低于50%的,要调离查验岗位。 (四)加强监管系统和机制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省公安交管部门继续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工作。市(地、垦区)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继续落实“黑质技监督发[2009]183号文件” 关于检验报告中应含有车辆现场检验图像信息的有关要求,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和检验数据进行控制和管理。今后,凡新增安检机构没有达到有关技术监控要求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检测报告。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机动车现有的业务监控平台,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从源头遏制出具虚假报告,加强对机动车安检等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