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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锦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物价落实控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物价落实控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控制物价水平,保持物价稳定,安定群众生活,切实改善民生,现就稳定物价落实控价目标责任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目标管理,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安排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控制目标为3%或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粮、油、肉、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围绕调控目标,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分析和预测价格水平走势,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物价,建立起价格突发上涨的预警机制。

  

  二、落实价格目标责任制,齐抓共管稳物价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稳价工作。同时,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确保控制物价目标的实现。物价、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侧重抓好物价、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管,完善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农业、服务业委、粮食、供销社等部门侧重组织好生产和市场供应,确保货源充足、满足需求、购销两旺、市场繁荣。新闻媒体要侧重抓好舆论宣传,运用新闻导向正确引导消费,增强群众稳定物价的信心。具体责任目标见附表。

  

  三、加强领导,做好稳定物价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物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虽没有控制物价的具体指标,但要组织好生产,加强物价监管,落实粮食价格政策,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目标分工,责成专人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控制物价目标的实现。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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