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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洪发改农字[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农业局关于安义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农业局关于安义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洪发改农字[2010]11号)


  

  安义县发改委、畜牧水产局:

  

  你县报来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和省发改委赣发改农经字[2009]1757号“关于南昌市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省发改委、农业厅赣发改农经字[2009]2200号“关于下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安义县万埠镇裕丰生猪养殖场(小区)等2个建设项目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详见实施方案)。

  

  二、原则同意二个生猪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建设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的投资概算(详见附件2)。

  

  三、严格计划管理,确保计划的严肃性。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国家、省和市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实施方案建设内容的,要及时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你县业务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你县发改委、畜牧水产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已成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09年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采取县级报账制,并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对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实行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对项目监管不力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我们将采取措施,调减项目和投资。你县发改委、畜牧水产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和调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安义县2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略)

  

  2、2009年安义县2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批复表(略)

  

  
市发改委

  

  市农业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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