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字号】 豫工信[2010]19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隐患排查。第一时段(3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全省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生产安全,针对春季用煤用电增加、节日喜庆活动多、节日放假停产检修、节后复工复产等因素,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确保汛期安全,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山体滑坡、雷电、大风极端天气事件等自然灾害易发特点,及时注意气象部门发布的各种气象预警信息,及早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现象增多和冬季天干物燥以及雪、雾、冰天气多发的特点,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等预防措施。

  

  3.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省辖市、县、乡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机制。建立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机制、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修订完善市、县两级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2010年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至少组织1次多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企业至少组织2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2.强化应急预案备案。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人员培训,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应急预案。2010年高危行业预案备案率达到100%。

  

  3.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各地要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以进一步强化指导安全生产管理的效能、强化安全生产指导履职能力,着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1. 进一步强化指导安全生产管理的效能。加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通过修改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提高行业准入条件与安全技术措施、推进安全技术改造等方式和手段,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2.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指导履职能力。一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指导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定推进安全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增强履行安全指导职责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自觉从党和国家大局思考问题、谋划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指导业务能力建设。注重在重大督查活动、重特大事故调查中锻炼培养安全生产指导队伍,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2010年安全发展行动计划》组织制定本地、本行业切实可行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创建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尽快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宣传工作。完善宣传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考核机制中去。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各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以落实行动计划为载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又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推进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各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实施行动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制定督查检查、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完成任务好的各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