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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物字[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崮戎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崮戎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10〕17号)


  

  南京新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北崮戎院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根据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和小区实际情况,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小高层住宅在1.3元内收取。商业用房收费按当事人合同约定收取。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20元;地下车库业主专用车位停车为60元。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停车,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为10元,摩托车为2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规[2009]312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三、4物业的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约定分摊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南京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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