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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秩序,提升我市水路运输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联合批复的《徐州港总体规划》(交规划发〔2009〕668号),现就规范全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徐州港总体规划》是市域范围内港口码头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徐州港规划建设徐州港区(含顺堤河、万寨、金山桥、双楼四个作业区)、邳州港区(含戴圩、邳州、河西、西伽河四个作业区)、丰县港区(凤城作业区)、沛县港区(含丰乐、沛城两个作业区)、新沂港区(含窑湾、马港两个作业区)、睢宁港区(睢城作业区)等六个港区、十四个作业区。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必须符合该规划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办理港口码头审批手续时必须符合《徐州港总体规划》。规划作业区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进行任何港口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

  三、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认真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港口码头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码头,由辖区政府负责限期无条件拆除。涉及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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